笔者今日代理了一起广告合同纠纷,申请人系上海一装饰公司,被申请人系连云港市一广告公司,笔者代理的申请人,其仲裁请求获得了仲裁委的支持。
案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替申请人制作并发布为期一年的广告,广告载体为公交车车把手。合同履行一段期间,申请人无意间发现被申请人将属于申请人的广告位,换成了第三人的广告,申请人找到被申请人协商解决未果。愤而提起仲裁,申请人找到笔者,希望笔者代理此起仲裁案,笔者经过细致分析、研究取证,把握广告发布合同的要旨,从笔者擅长的合同法角度,展开仲裁设计。
仲裁请求:
解除广告发布合同、返还部分广告费用、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仲裁开庭:
被申请人意图将广告停止发布的责任归咎到申请人一方,说申请人违反了最新颁布实施的广告法。笔者围绕合同,据理力争,是被申请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擅自终止合同履行,构成根本违约。
裁决结果:
被申请人构成根本违约,广告发布合同解除,被申请人按广告发布时间,按比例返还部分的广告费用,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裁决没有支持申请人要求损失赔偿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