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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到底谁欠钱
陆忠飞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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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
主办律师

到底谁欠钱

【案情】

李甲与李乙是同族堂兄弟,一起在某区做生意。2003年8月份,二人决定共同投资做物资回收生意,并约定由李甲投资195000元做本钱,由李乙负责房租费用。因为没有经验,他们不但没赚到钱,而且投资款也都赔光了,于是二人决定停止经营,终止合作。

他们算账后,商定由李乙给李甲14万元作为投资失败的补偿。李乙于2005年6月23日向李甲出具了一份“欠条”。为郑重起见,李乙还在“欠条”上加盖了他作为股东之一的华安公司公章,以资守信。华安公司盖章在前,李乙签字在后。李乙在2005年3月份前是华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此后,华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变更成别人了。

2007年6月上旬,“欠条”到期,李甲找到李乙讨要14万欠款,却遭到了拒绝,李乙对自己欠款的事实一口否认。面对李甲拿出的“欠条”,李乙辩解说“欠条”上盖的是华安公司的章,欠钱的是华安公司,不是自己。但是据李甲了解,华安公司目前已经资不抵债,濒临破产。若以华安公司作为债务人,这笔欠款有可能就打了水漂。走投无路的李甲将李乙和华安公司一并起诉到某区人民法院。


【律师意见】

李甲手里的“欠条”可以证明欠款事实的存在。但是就确定谁是具体债务人方面,却存在着争议。因为:“欠条”上的债务人签字位置,不仅有李乙的签字,同时还加盖了华安公司的公章。这就有两种可能:1.“欠条”为李乙和华安公司共同出具,李乙和华安公司均是债务人,他们必须共同承担此债务;2.李乙作为华安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代表华安公司向李甲出具“欠条”。这样,债务人就只有华安公司。

通过详细地分析案件,发现虽然“欠条”中既有李乙的签字,也有华安公司的公章,由于“欠条”在2005年6月23日出具时,李乙已经不再担任华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华安公司签字了。所以可以认定“欠条”为李乙和华安公司共同出具,这样李乙和华安公司就都是债务人了。

本案为我们展示了可能暗藏在“欠条”中的玄机。本案中,债务人在签字后加盖上了其他公司的章,乍看起来多加了一个公司,就是多了一份保险,对于还款也就多了一份保证。但是实际上可能会使这份“欠条”的当事人偷梁换柱,金蝉脱壳。所以大家在经营活动中一定要提高警惕,多加小心。

综上所述,欠条这个概念不是法律语言,与借条完全不同,后者可构成借款合同,而欠条则需要分析欠款形成的原因

【审判】

某区人民法院判决李乙和华安公司连带返还李甲欠款14万元。此后,李乙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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