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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星凯律师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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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定损过低 应以实际修理费为准
更新时间:2016-03-22

郭某为其所有的陕A号车在安邦保险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商业保险,被保险人为郭某,保险期间自2014年4月14日零时至2015年4月13日二十四时止。车辆损失险(以下简称车损险)保险金额为660000元。郭某依约交纳了保险费。2014年7月10日8时55分,郭某父亲驾驶陕A车行驶,采取措施不当,造成车辆受损单方交通事故。经**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出具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父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车辆发生事故后,郭某向安邦保险公司报案,安邦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及其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无异议,对车损情况进行了勘查,并单方出具了定损单。后郭某未在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厂进行修理,但有相关修车发票。而安邦保险公司认为,该定损单的定损价格合理,拒绝以原告郭某实际修车费用进行赔付。代理人认为,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及时报险,修车也有正规发票,保险公司应全额赔付。律师周星凯:18681887802

经法院审理认为,郭某为其所有的陕A号车在安邦保险公司投保有车损险,保险金额660000元,并交纳了保险费。郭某作为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郭某修车清单及修车发票显示其支付了修车费用37404元。安邦保险公司虽不认可修车金额,但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郭某主张的修理费用不合理。故保险公司应全额支付修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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