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肖某、邵某,2010年10月的某天商议好,在北京丰台区三路居抢劫一黎姓女孩的包。内有180元钱。时候,邵某被当场抓获,肖某在抢过程中没动手。之后,公安机关将李某、肖某抓获。
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为主犯,犯抢劫罪有期徒刑5年,认定邵某、肖某为从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6年。
在庭审期间,作为肖某的辩护律师经过阅卷,发现被告夏某有如下应当减轻和可以从轻的情节:
1、肖某、邵某为从犯,依法律规定应当比照主犯减轻处罚;
2、肖某认罪态度好;
3、、肖某在李某、邵某实施抢劫行为的时候,没有实际实施,不是实行犯,被害人的伤不是肖某造成;
4、对于抢来的钱,肖某并没有实际分割。
最终法院采用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做出以上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