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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员工擅自修改病假天数,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6-03-14

案例:员工擅自修改病假天数,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判决要旨】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非因工负伤或患病,擅自将医院开具的两张疾病诊断证明书上休息天数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提交用人单位处享受病假待遇,该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同时也有违诚信和基本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据此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于2013222日进入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工作,并签有自2013222日至2016221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岗位为检验工程师,系外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每月工资标准为5400元,原告的社会保险由中介代为缴纳。20153月及5月,原告因病至医院治疗,并分别开具了休息7天以及休息15天疾病诊断证明书。但原告擅自将上述两张疾病诊断证明书的休息天数由7天修改为70天、15天修改为45天,并将修改后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提交被告享受病假待遇。后经被告调查,发现原告擅自修改病假证明的事实,故被告于201561日以此为由,并根据被告《员工手册》违反“弄虚作假或欺瞒公司的行为”规定以及“严重违纪”解除了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原告诉称,被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被告辩称,原告行为属于严重违纪,不存在违法解除与其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金。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本案中,原告在20153月以及5月,擅自将医院开具的两张疾病诊断证明书上休息天数由7天改为70天、15天改为45天,并将修改后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提交被告处以享受病假待遇,原告该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同时也有违诚信和基本劳动纪律,被告据此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2866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分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以及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违反了规章制度的不诚信违纪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如何进行认定等问题是本案的关键。

关于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目前劳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而是交给用人单位自行按照法律规定程序结合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制定而成,并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告知法定义务,便可以作为用人单位自主管理权的执行依据和法院判决的准则。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从两个方面就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一是合法性审查,二是合理性审查。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程序法定和内容法定两个方面,程序法定主要包括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法定、公示告知程序法定等;内容法定主要是符合目前有效的劳动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合理性审查一般从目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度和公众一般认知标准作为具体界限标准进行审查。

而劳动者的违纪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则需要结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度和公众一般认知标准作为具体界限标准进行审查,也就是说,如何认定劳动者违反公司内容规章制度达到“严重程度”,属于实质审查的范围。

一种观点认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是否严重,应依据规章制度本身来判定。如果规章制度中对该行为有明确列举,或者包含其中,那么在司法审查时应尊重用人单位对严重程度上的判定,从宽审查,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因为毕竟用人单位是劳动者违纪行为的受害者,感受较深。

另一种观点认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是否严重,应当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工作的特点,以及违纪行为对工作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性综合判断,但总体上,在审批时应当从严审查,严格把握,以防止用人单位随意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劳动者违纪行为存在严重违纪和一般违纪之分,对于如何认定违纪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纪,应当结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度和公众一般认知标准作为具体界限标准进行判定。因为,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因用人单位生产内容、经营范围、劳动者岗位职责不同而存在区别,不能完全相同。

在本案中,原告发生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病假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福利待遇,被告规章制度中并未明确列举该擅自修改病假天数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纪行为。虽然,原告存在法定医疗期天数远远超过疾病诊断证明书上修改的休息天数,但这种擅自修改休息天数行为本身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进行了两次擅自修改休息天数的行为,说明原告的行为不是一般过失,而是故意行为,应属于严重违纪行为。

故,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非因工负伤或患病,擅自将医院开具的两张疾病诊断证明书上休息天数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提交用人单位处享受病假待遇,该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同时也有违诚信和基本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据此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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