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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劲刚涉嫌强奸案辩 护 词
更新时间:2011-03-23

张劲刚涉嫌强奸案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献才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劲刚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我多次会见被告人张劲刚,仔细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并参与了今天的庭审,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

被告人张劲刚参与了本案,并与被害人张丽娟发生了性行为,对此控辩双方已无任何争议。然而被告人是否实施了强迫、威胁的犯罪行为?被害人是否实施了实质性的反抗?被害人是否有条件、有能力反抗?这些问题将成为本案的焦点,也是被告人张劲刚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核心。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没有采取严重的“暴力手段”。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从公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两份笔录来看,被告人张劲刚只使用了“拉”被害人入水洗澡的手段,其手段十分轻微,被害人完全能够反抗。

二、被告人张劲刚没有采取严重的“胁迫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本案中,本案中,当被害人张丽娟觉得水冷不肯入水洗澡时,被告人张劲刚说“不下来洗澡就对你不客气”,当被害人张丽娟不肯脱裤子时,被告人就说“要我给你脱是没”,其威胁的方式不强烈,被害人张丽娟完全敢于反抗。

三、被害人张丽娟有条件反抗、有能力反抗,却没有作出任何实质性的反抗。

1、从案发的地点来看。

当天晚上同去的人有七八个,之前均没有约定要对被害人实施任何犯罪行为,到达案发地点后,其他的人在河边喝酒,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如果被害人大声呼救,肯定会对案发产生抑制作用,而被害人没有呼救。

2、从双方的势力对比来看。

案发时,被告人赤手空拳,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犯罪时,被害人完全可以采取抓、打、咬或捡石头砸被告等行为进行反抗,双方均为健康的青年人,如果被害人要进行反抗被告人要实施强奸难上加难。

3、从被害人身体是否收到强制的情况来看。

案发当晚,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进行强制,在被害人没有受到捆绑的情况下,如被告人要强奸被害人,被害人完全可以逃跑,然而被害人始终没有逃离犯罪现场。

4、从被害人的心理素质来看。

案发时已经是深夜,报案时已经是凌晨3点过钟,被害人及其他3个女子敢于在深夜与一群陌生男子出去宵夜,并且敢于去洗澡,到了河边后,当被告人拉被害人单独到一边洗澡时,被害人没有作出反抗,足见被害人绝非胆小之辈。

四、被害人的心理应当属于“半推半就”。

\"半推半就\"是指妇女对男方提出的性交要求,态度暧昧,既有不同意的\"推\",又有同意表示的\"就\"。同为80后的未婚青年,双方穿着单薄,下河后双方身体有了零距离的接触,被告人生理上产生了性的冲动,同时也不排除被害人也有性冲动的可能。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劲刚犯强奸罪十分牵强,证据严重不足。为此,恳请合议庭依法宣告被告人张劲刚无罪。

辩护律师:倪明学

201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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