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倪明学律师
贵州-铜仁
从业20年 主办律师
9
好评人数
116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姚菊香涉嫌妨碍公务一案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1-03-23

姚菊香涉嫌妨碍公务一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姚菊香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开庭前,我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耐心听取了被告人姚菊香的辩解,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敬请予以采纳,进而对被告人作出公正的判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姚菊香的情节十分轻微,其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很小,请法庭对被告人姚菊香免除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姚菊香的动机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政法委书记舒政法证实,黄花组与杨家山组存在三个方面的纠纷:1、黄花组和杨家山组因岩屋懂地归属产生土地确权纠纷;2、因杨家山组在纠纷地建电线塔却没有对黄花组进行土地补偿产生土地补偿纠纷;3、杨家山组村民无故烧毁黄花组村民木柴产生财产侵权纠纷。

乡政府、柴山村委会均没有对以上纠纷作出合理、妥善的处理,漠视群众的合理要求,强行要求群众支持乡村公路建设,其工作方式我们不敢苟同。群众通过堵路来达到其合理要求,虽然方式上欠妥,但情有可原。

二、被告人姚菊香所采取的手段人身危险性很小。

案发当天,黄花组妇女群众五、六十人到达现场,面对群众的阻拦,施工队伍执意要动工铺路。被告人姚菊香没有携带任何专门用于作案的凶器,而是用平时生产劳动的工具镰刀乱挥舞,没有特定的攻击对象。当时参与施工的人全是壮年男子,而且到现场的公安人员有四十多人。在双方实力悬殊如此之大的情况下,姚菊香的行为不存在任何人身危险性和人身攻击性,姚菊香的行为不至于让市公安机关不能执行公务。

三、被告人姚菊香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很小。

妨碍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案发当天,市公安机关到达现场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治安,确保公路建设顺利开展。事实上,当地群众并没有对当天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造成任何影响,公路建设照常进行,公安机关该抓的人也抓了。姚菊香的行为,在当时的情景下,微不足道,对于公安机关的执法没有也不可能造成任何危害结果。姚菊香的行为,不足以造成公安机关不能执行公务,也不足以造成公安机关被迫放弃执行公务。

四、被告人姚菊香事后的认罪及悔罪态度很好,且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姚菊香等人及时抓获。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事实。在与公安人员的谈话中,姚某某坦白,当时觉得心里头很糊涂,现在才知道做错了。今天在庭审过程中,能当庭认罪。其认罪态度和悔罪态度均值得肯定。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最大限度的节省了司法资源。根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姚菊香系初犯。

案发前,被告人没有任何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初次犯罪。姚菊香是普通的良家妇女,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极小。

六、如果对被告人姚菊香判处刑罚,显失公平。对被告人姚菊香免除刑事处罚,有利于党群关系和政群关系的和谐。

案发当天,到场阻止公路施工的妇女群众有五、六十人,均拿有锄头、镰刀等工具,均实施了阻止施工的行为。当天没有任何人组织,被告人姚某某也没有起到组织者的作用。证据表明,最先动手阻止施工的妇女不是被告人姚菊香,而是另有其人;当公安机关鸣枪后,被告人及时停止了自己的行为,而另外的妇女群众仍然在继续实施抓打行为。如果对姚菊香判处刑罚,让姚菊香来承担当天的全部责任,显失公平,违反了“平等适用刑法”的基本原则。

本案折射出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由于基础组织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工作方式和工作态度存在着明显的问题,不能正确处理好发生在基层的人民内部矛盾,严重恶化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被告人姚菊香等农村妇女群众,由于不具有正确的维权意识,采取了不正确的方式。对这样的妇女群众,党和政府应当采取教育、感化等方式加以解决,而不能动不动就采取强暴的方式。案发后,被告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三个多月,已经受到了相应的教育和制裁,符合“罪行相适应”刑法基本原则。因此,对被告人姚菊香免除刑事处罚,有利于党群关系和政群关系的和谐。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情节十分轻微,其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很小。请法庭处理本案时,充分考虑以上辩护意见,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对姚菊香免除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予以充分采纳。

此致

敬意

辩护人:倪明学律师

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
倪明学律师
您可以咨询倪明学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116 人 | 贵州-铜仁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