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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告知义务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赔钱没商量
更新时间:2016-03-10
未尽告知义务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赔钱没商量

案例:

李某2010年1月5日入职甲公司担任产品经理,月薪八千元。双方签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与甲公司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或业务上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组织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或经营与甲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等。2011年1月5日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李某离职后,甲公司未支付李某竞业限制补偿金,李某以此为由提起仲裁诉讼程序,要求甲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庭审中,甲公司主张李某在离职时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此种行为就已经告知李某无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李某对此不予认可并主张自2012年4月仲裁庭审期间,甲公司于2012年5月16日通知李某无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通知书,李某在2012年5月20日左右收到该通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关于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书面约定,则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或者劳动者无须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拘束力。而本案中,甲公司虽然其主张曾经明确告知李某无须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但是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李某对此事不予认可,因此法院未采纳甲公司的主张。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显示仲裁庭审日为李某明确知晓甲公司拒绝支付竞业禁止补偿的时间,因此法院将该日期作为李某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结束日。最终,法院判令甲公司参照李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的30%支付李某自离职之日至仲裁庭审之日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以上案例说明,企业欲解除与劳动者竞业禁止约定必须经过明示的通知义务,单单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协议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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