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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俊俊涉嫌盗窃案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1-03-23

杨俊俊涉嫌盗窃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接受杨俊俊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我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听取了杨俊俊的辩解,今天又参与了庭审活动,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围绕本案的焦点,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敬请予以采纳。

杨俊俊的行为十分错误,公诉机关的指控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盗窃罪,对此本辩护人不持异议。但是,辩护人不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根据《刑法》第72条、74条的规定,适用缓刑的基本条件是:1、犯罪分子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3、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结合本案,杨俊俊完全符合适用缓刑的全部条件,理由如下:

一、杨俊俊的行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任何实际损害。

案发当天,因为一时冲动,杨俊俊产生了盗窃被害人车辆的邪念。在水月庵,杨俊俊将被害人的“南骏”牌货车发动,车才驾驶到花园边,杨俊俊即被人赃俱获。案发地距离杨俊俊被抓获地,就在城内不过1公里的距离。

从危害结果来看,杨俊俊的行为没有对被害人的车辆造成任何损失,也没有给被害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任何危害,同时也没有造成任何其他经济损失。

另一方面,杨俊俊没有将被害人的车辆据为己有,杨俊俊也没有因为被害人的车辆而得到任何好处。与那些盗窃他人财产,最终占有被害人财产甚至处分被害人财产的盗窃案件相比,本案的危害后果微乎其微。

综合本案的危害后果,对杨俊俊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二、杨俊俊能当庭认罪、悔罪。

今天的庭审过程中,杨俊俊能当庭认罪,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其相应的证据均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其认罪态度和悔罪态度都很好。

本案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最大限度的节省了合议庭的审理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理。

根据杨俊俊的认罪态度和悔罪态度,对杨俊俊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三、杨俊俊是初次犯罪。

案发前,杨俊俊能自觉遵守国家刑事法律,没有任何犯罪前科,没有受到任何刑事处罚。“人有失足,马有失蹄”,对于初次犯罪的人,我们不能一棍子打死,应当本着治病救人的方针。初次犯罪的人,如果能够彻底认罪并能真诚悔罪,说明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不大,适用缓刑确实不至于再危害社会。

四、对杨俊俊适用缓刑,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目的在于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7月23日,杨俊俊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迄今为止,杨俊俊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已近3个月。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杨俊俊已经受到了深刻的法制教育,相信今后杨俊俊能从新做人。

综上所述,杨俊俊的行为完全符合判处缓刑的全部条件,敬请合议庭对杨俊俊判处缓刑,给杨俊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倪明学律师

二0一0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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