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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扬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1-03-23

王正扬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正扬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王正扬的辩护人。

王正扬的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的指控王正扬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正确的。围绕有利于王正扬量刑的相关事项,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量刑情节。

1、王正扬构成从犯。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前身是销赃罪。

案发前,王正扬没有产生任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故意。

在王正扬所参与的犯罪事实中,王正扬既不是盗窃车辆的卖方,也不是盗窃车辆的买方。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共同犯罪行为中,王正扬起到的仅仅是介绍买卖的作用。

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王正扬完全符合从犯的全部条件。

2、王正扬退赃积极。

案发后,王正扬积极退清了犯罪所得的全部赃款。

3、王正扬系初次犯罪。

案发前,王正扬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合法经营,没有任何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初次犯罪。王正扬的犯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

4、王正扬能主动认罪、悔罪。

在侦查、审查起诉及今天的庭审过程中,王正扬全面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认罪态度和悔罪态度均值得肯定。

二、量刑建议。

综合以上四个方面的量刑情节,我们认为:王正扬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很小,不存在任何人身危险性;王正扬所犯罪行轻微、危害不大;王正扬没有从重量刑的要素;其犯罪行为产生的损失已经挽回;王正扬的认罪态度好。

根据《刑法》第37条、《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30条的规定,王正扬的行为完全符合免处的全部条件。

为此,建议合议庭对王正扬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人:倪明学律师

201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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