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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6-03-07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庞兆超,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吉运峰,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小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庞兆超,被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吉运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1996年底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6日登记结婚。1997年11月◑◑日生一子张小儿。原、被告之间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吵闹打架,致使感情破裂,与被告母亲重病无关系。双方长时间分居,没有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规定,超过两年的认定为感情破裂。原告是入赘于女方,女方对原告冷眼相看,导致双方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孩子现年17周岁,由谁抚养,征求孩子的意见。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关于共同财产,原告认可有一辆二手轿车,价值2万元;如果被告要求分割,原告同意。被告陈述原……(本文书还有95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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