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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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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到1月分居,男方起诉离婚返还彩礼获支持
更新时间:2016-03-07

20148月,女方李某经人介绍,与男方王某认识 。不久,女方要求男方拿出5万元。201410月,男方在父母及媒人的陪同下到女方家,将5万元现金和所购买首饰等一并交给女方。当天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结婚,并于104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女方以不了解男方为由回到了娘家。男方及家人多次请人要求女方回来,但始终被女方拒绝。无奈,同年11月,男方起诉要求判决离婚并退还所收高额礼金。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进一步查明,双方未生育子女,也无共同债权债务。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方李某返还男方王某彩礼5万元,男方所赠首饰归女方所有。一审判决后,双方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律师说法:彩礼虽为男方自愿送给女方,但因是婚嫁传统习俗,男方送彩礼带有一定无奈性质。对男方的此类诉讼请求,过去,法院一般会判决由女方返还一定比例的彩礼给男方。
首先,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彩礼返还方面的问题时,通常情况下法院依据《婚姻法》及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解释()》第三条二款规定的返还彩礼情形主要是三种情况下: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而这一标准常常难以判定。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法官往往不敢轻易认定生活困难。另一个原因就是给付彩礼一方难以提供有力证据。由于能够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往往是亲属等利害关系人,所以证明力通常不高。结合本案来看,因男女双方结婚时间较短,确未共同生活的,符合彩礼返还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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