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女方李某经人介绍,与男方王某认识 。不久,女方要求男方拿出5万元。2014年10月,男方在父母及媒人的陪同下到女方家,将5万元现金和所购买首饰等一并交给女方。当天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结婚,并于10月4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女方以不了解男方为由回到了娘家。男方及家人多次请人要求女方回来,但始终被女方拒绝。无奈,同年11月,男方起诉要求判决离婚并退还所收高额礼金。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进一步查明,双方未生育子女,也无共同债权债务。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方李某返还男方王某彩礼5万元,男方所赠首饰归女方所有。一审判决后,双方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律师说法:彩礼虽为男方自愿送给女方,但因是婚嫁传统习俗,男方送彩礼带有一定无奈性质。对男方的此类诉讼请求,过去,法院一般会判决由女方返还一定比例的彩礼给男方。
首先,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彩礼返还方面的问题时,通常情况下法院依据《婚姻法》及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中的相关规定。《解释(二)》第三条二款规定的返还彩礼情形主要是三种情况下: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 “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而这一标准常常难以判定。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法官往往不敢轻易认定“生活困难”。另一个原因就是给付彩礼一方难以提供有力证据。由于能够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往往是亲属等利害关系人,所以证明力通常不高。结合本案来看,因男女双方结婚时间较短,确未共同生活的,符合彩礼返还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