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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李**犯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16-03-02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3624日被取保候审,2013129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陈军校,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杨龙尤,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3623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3129日做出(2013)湛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原审被告人马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讯问了上诉人马某某、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上诉人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卷宗,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3)湛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秦蔚鸽审判员张丰奇审判员段励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朱静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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