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5万元商品房认购定金,如数讨回
庞俊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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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服务 481人
安徽-蚌埠
主办律师
从业16年

2008年4月11日,李女士与某开发公司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定书》一份,该预定书约定:“预订人(即李女士)预定B2区第1栋第1019单元的房产,性质为商铺,在签订本预定书时,向出卖人交付定金50000元,取得优先认购权;总房款计人民币1217916元”;在该预定书签订的当日,原告以约向被告交付定金人民币50000元。然而之后开发商迟迟不通知李女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李女士多次与开发商交涉,但均未果。

到2008年10月,开发商通知李女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双方在合同细节上无法达成一致,合同未能签订。于是李女士即要求开发商退还所交的定金50000元,但开发商不同意,比认为,根据双方的约定,该5万元是定金,李女士不签订开发商提供的合同,该定金依约不予退还。此后,李女士曾多次要求开发商返还5万元定金均无果。

无奈的李女士于2010年10月找到本律师咨询,经了解情况得知,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因为对商品房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办理购房按揭手续等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本人建议其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5万元。本人的代理意见是:李女士与开发商无法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房按揭手续达成一致意见是导致双方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开发商所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格式合同,李女士无法全部接受该合同的内容,因此要求对合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但开发商不予同意,因此导致该合同不能签订的原因不在李女士,而应在开发商,所以开发商理应返回李女士所交定金。

本案经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鉴于本案的事实情况,开发商与李女士大成和解,由开发商退还李女士所交的定金5万元,李女士撤回对开发商的诉讼。最终,李女士通过法律程序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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