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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用事实说话—某娟诈骗案(2)
更新时间:2016-02-20



某娟诈骗案件小结

被告人某2014年7月30日因涉嫌诈骗41万元被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潞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3日潞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潞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2015年4月3日经潞城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潞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后被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被告人某娟的近亲属委托了段宏坤、王梦丽作为其一审、二审辩护人,通过阅卷及会见被告人,辩护人段宏坤、王梦丽了解到本案某诈骗对象具有其特殊性,受害人为被告人的婆婆、小姑子等亲属以及好朋友,因此庭前辩护人段宏坤、王梦丽劝说某尽快将款项全部退还各受害人,并尽量获取亲属及朋友的谅解,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段宏坤、王梦丽提出被告人某骗取的钱财大部分用于了家庭生活开支,某认罪悔罪,且系初犯等减轻量刑情节。但一审法院认为犯罪金额过大,判决有期徒刑4年。上诉后,辩护律师以当事人双方已经复婚,社会危害性小等理由提出辩护意见,并且劝家属主动缴纳罚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意见,做出了(2015)长刑终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5年。家属对判决结果是十分满意,多次向辩护律师表达了感谢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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