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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安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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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二级工伤诉求巨额赔偿获得成功
更新时间:2016-02-18

詹xx二级工伤诉求巨额赔偿获得成功

【案情简介】

詹xx系青海xx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泥瓦工岗位工人,2014年4月10日在施工时,从高处坠掉至地面严重受伤高位截瘫,依法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为二级伤残、护理等级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用人单位在对詹xx承担了医疗费和部分停工留薪工资外,拒绝支付工伤应享有的相关费用和赔偿费用。为此,2015年7月初,詹xx家人专程前来委托本律师,为詹xx代理主张其因受工伤而致残的相关工伤待遇和赔偿权益。并陈述,詹xx在用人单位工作至受伤时已多年,都没有为其缴纳个人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工伤保险。

【代理情况】

本代理人代理后,通过调查和收集的相关案件证据资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青海省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结合詹xx的实际情况,从詹xx受伤之日起至正常死亡寿命,经计算予拟本案主张一次性工伤补偿和赔偿总额达400余万元。经多次与用人单位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依法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经劳动仲裁开庭审理,查明用人单位对詹xx没有依法缴纳个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在詹xx受伤前才给詹xx办理缴纳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在为詹xx缴纳工伤保险时,未按照其实际工资额申报缴纳,而是降低了实际工资的40%申报。鉴于这种情况,本代理人及时变更和增加请求,对因用人单位恶意低于詹xx工资申报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青海省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强制性规定,造成詹xx本案中有关请求项目赔偿额降低的损失,依法应由人用人单位在本案中和以后的逐年给付中赔偿支付。

【裁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本代理人的意见,并根据查明在案的事实和证据,x劳人仲裁(2015)第16号劳动仲裁裁决书裁决,用人单位配合和协助社会保障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伤赔偿项目及费用范围内,分一定期限内给予詹xx相关工伤补偿费用给付和以后逐年逐月给付;裁决对詹xx依法补办养老保险和缴纳养老金;对于因用人单位低报工伤保险费用而造成詹xx本案中相关请求项目中的赔偿降低的差额,由用人单位按照裁决书裁决的时间期限内,一次性赔偿给付和今后同工伤待遇逐年逐月支付时另外赔偿支付,至詹xx法律规定享受的期限及正常寿命止。

裁决书送达后,双方都没有异议,已经进入履行状态。

【本案代理效果】

本案实际仲裁效果:根据诉求的相关项目依法计算,裁决已经和正在履行给付的赔偿费用为80余万元,以后在詹xx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和正常死亡寿命期间,逐年给付赔偿项目的数额权益总计达200余万元,从程序和实体上维护和保护了詹xx的劳动工伤法定权益。对劳动者本人是一种抚慰,体现了现今法制体系下法治的进步进程。

作者:郭安青律师

201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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