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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颖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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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前,请先给财产上个“保险”
更新时间:2016-02-02

导读

从事多年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业务,经常代理当事人起诉离婚的案件,日常也会遇到当事人咨询离婚的问题。有一类非常普遍的问题,就是夫妻共同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而这一方,完全可以不经配偶一方同意而出售房屋转移共同财产或者把房屋进行抵押,如果非登记方在这时候起诉要求离婚,恰恰可以给对方变卖房产或者进行抵押提供时间(因为如果是第一次起诉,对方如果不同意离婚,法院很有可能判决双方不予离婚,要过6个月以后再次起诉)。这种情况下,如何防止房产不被出售或者抵押呢?

案情简介:

刘某(男)与王某于19941月登记结婚,于1996年生育一女刘小某。刘某和王某于2001年出资30万元购买位于朝阳区金台路某小区房屋一套,该房屋登记在刘某一人名下。2012年年初,刘某因工作关系结识张某(女),后双方长期保持情人关系。20146月,在张某的建议下,刘某欲出售金台路的房屋,然后在郊区为张某购置房屋。

王某虽然对刘某早就产生了怀疑,但念在结婚多年的情份上,一直睁只眼闭只眼。直到王某看到买主到家里看房,她才恍然大悟,房子上没有自己的名字,刘某拿了卖房钱去干什么,自己根本没办法决定和控制。王某遂找到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的徐颖律师进行咨询,要求与刘某离婚并分割房产。

律师支招:

徐颖律师考虑到房屋登记在刘某名下,其完全可以不通过王某对房屋进行出售和抵押,如果先到法院起诉离婚,从法院立案开庭到做出判决,至少要3个月左右的时间,在王某没有证据证明刘某有外遇的情况下,法院第一次还可能判决不予离婚,所以要想离婚,至少要

3个月到1年左右的时间。最后徐颖律师建议王某先对房屋进行确权,也就是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然后再起诉离婚。王某非常认同徐律师的方案,遂委托徐律师作为代理人提起了诉讼。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定该房屋为刘某与王某共有。上诉期内,刘某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王某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证的更名手续,拿到了写有自己是共有权人的房屋证。

随后,王某继续委托徐律师代理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现该案正在审理中。

律师建议:

在离婚诉讼中,如何防止对方转移、处分财产呢?给自己的财产上一个“保险”是最好的办法。本案中,徐律师并不建议当事人直接起诉离婚,而是要先确权,确权就是在给王某的财产上“保险”,防止刘某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建议您先别急着起诉离婚,对方往往会借着不离婚来拖延时间,给自己转移财产提供“宝贵”的时间,实务中,大量财产都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被转移的。所以说,为当事人选择一个合适的诉讼方案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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