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某法院审理了一起城市居民购买农民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1999年3月6日,农民范某与市民常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范某将位于大兴区黄村镇前辛庄村的4间北房卖给常某,房价款为1.5万元。协议签订后,常某与范某互相给付了房款和房屋。同时,常某与此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房宅基地有偿使用50年的合同,并交付了第一个10年的有偿使用费1500元。2003年,范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他与常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常某向其返还房屋。
根据有关规定,村民出卖原有宅基地上的房屋,应出售给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据此,法院判决范某与常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常某将涉案房屋交还给范某,范某返还常某购房款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