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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红权律师
江苏-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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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承包人追索工程款案件
更新时间:2016-01-23

南通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公司将其开发的某小区内的道路施工、给排水等工程交由甲公司承建。之后,某公司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工程施工,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期间,某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某公司以工程质量存在裂缝、空洞等问题拒付工程余款。某公司在与某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06万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某公司辩称:因为某公司承建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某公司还找第三方公司对道路路面进行修复,扣除损失后,某公司不应再支付工程款,不同意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吴律师接受某公司委托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应当按抗辩处理;发包人主张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给其造成损失的,要求减少工程款或承包人赔偿损失的,应当提起反诉处理。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工程完工后,某公司应按约给付工程款。某公司要求某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某公司虽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但并未提出反诉,故质量问题不应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应另案解决。

法院判决:支持某公司要求某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210万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注意提醒如下:

在承包人追索工程款的诉讼中,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约定为由请求减付工程款或赔偿损失,一般应提起反诉,仅提出质量抗辩的,法院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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