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尕文和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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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石盗窃案中的价格认定
更新时间:2016-01-19

黄金有价玉无价。2008北京奥运会使用了金镶玉奖牌后,神州大地掀起了玉石热。盛产玉石的新疆,玉石市场也是越来越火热;随之而来的涉及玉石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也越来越多了。

2014年春,张某因涉嫌盗窃8块玉石籽料被起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涉案玉石中有5块被追回,3块未追回。经公安机关委托A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追回的5块玉石价值人民币61万元。

需要提示一点,本案中被盗的是玉石籽料。什么叫籽料呢,玉石夹生在山岩中,经过自然的长期风化剥解为大小不等的碎块,崩落在山坡上,再经雨水冲刷流入河中,待秋季河水干涸,在河床中采集的玉块称为籽料。在岩层中以人工开采的称山料,山料的质地偏干,缺少水头。高质量的玉石籽料均采自河中,它经过上千年的河水冲刷,变得细腻晶莹、如凝如脂。简单地讲,玉石籽料是没有经过人为加工的,那么玉石的内部结构、质地究竟如何,都是不确定的。这也就是玉石行业有赌石一说的原因。

在该案庭审中,尕律师认为A价格认证中心超范围鉴定,所以,公诉方提交的《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不具有合法性。

1、公诉方提交的《涉案物品估价资格证书》,从中可以明确的看出:A价格认证中心不具备玉石属性鉴定资质。

2、公诉方提交的《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从结论书中可以看到:“……通过我中心工作人员对专家及相关市场调查、了解……”公诉人认为,估价人员是咨询过专家的,所以其结论合法。然而此种说法毫无法律依据。

3“专家是对某一门学问有专门研究的人;擅长某项技术的人”(见《现代汉语词典》P1649)。专家不是一种职称,更不是一种资质。

4、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接受委托和出具鉴定结论,必须是鉴定机构作出的。A价格认证中心,找了几个自认为是专家的自然人,就对涉案玉石的属性作出认定。此种行为是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更是对法律的亵渎。

5、对于涉及玉石的诉讼案件,应当是先进行玉石属性鉴定,因为玉石的属性是玉石价格的重要依据;之后依据玉石属性进行价值评估。

6、要求按照法律程序,对于涉案玉石价格依法重新进行鉴定。

庭审后,合议庭经过合议并请示上级法院,决定同意对涉案玉石价格依法重新进行鉴定。

但最终未能重新鉴定。因为此时距离公安机关向被害人发还涉案物品已经有七八个月了,涉案玉石籽料很有可能已经销售至某地甚至国外了,也有可能已经加工制作成为某个物件了。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按照新疆司法文件规定,盗窃物品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那么张某在没有法定减轻情节的情况下,最终是被处以了法定量刑中的最低刑。

张某未上诉。

【后记】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于20141115日颁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其中第八条规定:“……被盗财物为字画、珠宝玉石、文物等需要进行质量、真伪等检测的,应结合办案机关提供的检测报告或鉴定意见,对作者、创作年代、作品质量、历史价值、尺寸或重量、品相、材质、颜色、净度和配件等进行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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