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居民“采光权”如何保护?
张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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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
主办律师
从业23年
2006年4月26日 09:41 合肥晚报
近几年,随着采光权的纠纷及诉讼越来越多,法院受理的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采光权由不为人知,到现在成为日益重视的生存权利,说明人们对生活品质的更高追求。

但在现实生活中,开发商违规报建——规划部门违规审批——开发商违规建造——附近居民交涉不成无奈诉讼——纠纷问题悬而难决、受害者不断反映,如此曲曲折折,是“采光权”纠纷中常见的实际情况。

那么居民的“采光权”究竟如何保护呢?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此外还有《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6条以及《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另外,在地方法规、规章中也存在大量有关采光权的规定,明确规定了相邻建筑之间的距离以保障居民的采光权。

由上述从中央到地方的立法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公民的采光权,公法与私法均作出了规定。从公法的角度看,主要是从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要求上对公民的采光权加以规定,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提高生活质量。从私法的角度看,主要是从相邻关系着眼,赋予公民采光权。

这些规定大多是从产权界定的角度而言,即明确了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享有采光权,邻人亦享有一定程度上的合理遮挡权,以此确定受害方的采光权、通风权是否被侵害。而对采光权的保障和补偿却没有具体的规定和细则,也就是说,至今还没有具体的关于采光权该如何赔偿,赔偿标准等规定。一旦法院判决受害方采光权被侵害,则难以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来全面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

由于法律法规对采光权侵害的赔偿规定太笼统,因此,侵害采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案件,在法律上遇到的难点很多,仅从审判角度,取证上就是一个大难题。住宅楼被遮挡阳光的现状,究竟对住户有多大的影响,具体应该赔多少,谁也说不准,也没有相关的鉴定机构评价。

如果处于建筑物施工初期,则采光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提起行政诉讼,否定侵权人超出必要限度的“遮挡权”;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妨害预防之诉。如果受害方到建筑物建成后寻求救济,对损害的发生,大多视为受害方选择了补偿法则,即利用“以金钱换阳光”的办法获得法律保障。所以,在以往的采光权纠纷处理过程中,法院通常采取由妨碍方给予受影响方一定补偿的方式来处理。

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对统一的执法尺度和补偿适用标准,各地法院处理采光权侵害赔偿案件的标准不一。

例如1994年《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四章“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处理”中第十三条规定:“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 ,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违法建设和处于新建建筑高度两倍水平距离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补偿。”

据悉,一些地方对采光权的补偿还在使用这一标准,理由是新的补偿标准还没出台。区区800元至2000元,便将自己及后代的采光权做了交易,不要说现在,就是在十多年前,这一标准也难以体现采光权的价值。

可见,从目前的司法实践和现有法律法规来看,相邻权的损害赔偿数额面临的问题:一是判决标准不一,大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二是数额确实太少,难以体现采光权价值。

对开发商来说,多建造一幢楼房或一个楼层的建筑面积就能多卖出价值几十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楼盘。相对于住户永久享受阳光和通风的权利,目前采光权的损害赔偿额确实太低了,所以开发商往往并不在乎这点经济赔偿,形成用金钱就能解决一切的习惯做法。

物权法草案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之中,“阳光权”作为物权法草案所要维护的诸多物权之一,一定会出台详细的规定。各界人士对“阳光权”补偿细则出台充满信心和期待。

最后,律师认为,业主应当把维权重点放在事前预防上,一旦出现采光权被侵害的苗头和趋势时,市民可查看开发商的规划设计是否经过规划部门严格审批,如果开发商不具有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及时向规划部门反映,或者提前通过诉讼等渠道来解决。如果事后起诉,即使法院判令侵权者停止侵权,在实践中也往往会因各种情况难以执行。若侵权已成事实,建议业主可先请有关权威部门评估房屋因此受到挡光影响后日照时间缩短的贬值额,以此作为诉讼依据提起诉讼。 ·安徽万事律师事务所 张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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