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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产品罪
更新时间:2016-01-18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5)杭江刑初字第84号

被告人:李某某,原系杭州广琪贸易有限公司仓库管理员

辩护人:李庆海律师,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

公诉人: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参与销售过期食品,销售数额8万余元,查获未销售案值金额108万余元。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受老板雇佣,在老板的指使下对过期食品进行修改生产日期、更换包装标签等方式再行予以销售。公诉人被告人明知广琪公司销售过期食品的情况下积极参与其中,且证据反应被告人对仓库进行管理和维护。从老板对过期食品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储存方式及被告人参与的程度等综合来看,在仓库内查获的过期食品均可认定为本案的犯罪金额。

裁判结果:

主犯吴某某有期徒刑8年,罚金120万;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2年3个月,罚金6万。

律师分析: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作为一个公司的普通打工人员,其所有行为完全是受公司老板指使,而且被告人参与的情节极其轻微,更没有从该行为中得到一分钱的好处,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当被认定无罪。法院认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并予以减轻处罚。通过法院的量刑结果来看,判决书虽没有直接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但从侧面反映了辩护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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