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陈剑明律师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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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保姆自杀
更新时间:2016-01-11

原告亲属李某系两被告的住家保姆。20126月某日,李某于被告家中因失血过多死亡。经公安机关现场检验及对尸体检验,认定李某死亡非他杀(即自杀)。原告认为被告对李娟死亡存在过错,应当赔偿相应损失,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50余万元。

本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勘察事发现场,仔细询问被告事发时两被告活动,经过缜密分析,两被告对李某死亡没有任何过错。

在庭审中,逐一驳斥原告的观点,并依据法律和法理提出质证意见,最后本人观点均为法院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认定两被告对原告死亡没有过错,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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