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蔡某2010年6月份办理了一张广发银行信用卡,卡号为×××9940,信用额度为105000元。截至2012年12月为止,蔡某信用卡欠款总额:107517.5元,其中透支本金:88284.74元,利息:12882.16元,费用:6350.60元。随后,银行多次向蔡某催收欠款,蔡某一直未予归还。2013年4月18日14时许,银行工作人员带蔡某到深圳市公安局XX派出所报案。
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已退清广发银行全部欠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能如实供述,且已退清欠款,可予从轻处罚。结合案情,若对被告人蔡某适用缓刑,将不至于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