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薛小辉律师
广东-惠州
从业10年 主办律师
14
好评人数
267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成功为盗窃罪嫌疑人作立功从轻辩护并获得法庭支持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更新时间:2015-12-30

关于彭某涉嫌盗窃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金智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彭**的委托,指派薛小辉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调查和阅卷,以及参加了法庭调查并听取了公诉人的发言,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彭*有立功表现,应认定为立功。

据《诉讼证据卷第伍卷》第160页,由仲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抓捕经过说明“20141229日中午我侦查员在惠城区将涉嫌参与盗窃电缆的嫌疑人彭*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随后在彭*指认下在惠州市惠城*电力公司将嫌疑人黄*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嫌疑人彭*、黄*均配合传唤。”为司法机关节省了司法资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对于有立功表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对于本案所认定的罪名不持异议,但不应认定彭*在这几起作案行为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

起诉书称从201310月至201412月其间的这几起共同实施的盗窃电缆行为,其中被告人赖*、彭*负责组织、策划、指挥其他人员参与盗窃。辩护人认为这有以偏盖全的意味。首先,在起诉书中所指控的六起作案行为中,指控彭*参与的只有四次。不能说彭*在这期间都负责组织、策划、指挥。其二,作案目标是一个案件发生、发展的前提,通过阅卷可以看出,彭*被指控的四次案件中的作案目标都不是彭*提供的。第一次在仲恺潼侨的盗窃行为中,是黄*对赖*说潼侨有电缆可搞的。第二次在仲恺大道对面的盗窃案中,是由黄*发现的作案线索。第三次在惠城区长湖路的盗窃行为中,是赖*通过电脑查询电力图纸发现长湖路有电缆可盗的。而第四次在仲恺潼侨镇新华大道的盗窃行为,则是由于项目部在那里定点,大家都知道在哪里有电缆。其三,在案发的过程中,彭*在其中担当的角色都是开工程车司机的角色。在这几起作案行为可以看出,彭*就是一个传话筒的角色,打一个比喻,一支军队的司令下了一个命令要通知到营连排,然后叫发报员发报,那我们能认为这个发报员就是担当了领导指挥的角色吗的。同理,在本案中,彭*只是担当了传话筒的角色。因此,直接认定彭*在这几次作案行为中担当组织、策划、指挥的角色有失客观与公正。

第三、对于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数额有不同意见。

本案中,指控彭*在仲恺潼侨偷窃的电缆有500米,而据报案人庄*所说,被盗了4条电缆,每条约长95米,共约380米。按照正常的逻辑来说,被害人方即报案人是最知道损失的范围和数额的,而本案中,报案人认定的数额为380米,而鉴定出来的数额却有500米长。鉴定的长度是如何得出的无法客观准确说明。因此,鉴定的长度与报案的长度是有明显差距的,我们对于鉴定的长度是持异议并不予认可的。辩护人认为应当按照较低的数额来认定,这符合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同理,在这几起盗窃行为当中都有类似不符合逻辑的现象,请法庭应当予以查明,给被告人一个客观的判断。

第四、彭*在本案之前,没有犯罪前科,同时在老家有年迈的奶奶和父亲需要赡养,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在此,本辩护人受其家人的委托替其家人求怀,酌情从轻处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其早日回归家庭。

综上所述,鉴于彭*有立功的表现,本着以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希望合议庭给被告人重新做人的机会,从而更好的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的统一。

此致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
薛小辉律师
您可以咨询薛小辉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267 人 | 广东-惠州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