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马某于2014年7月28日9时许,在某宾馆房间,以为客户转账为由骗取臧某的手机验证码,利用公司的“宝付”支付系统将人民币90,000元转账到孙某的建设银行卡,被告人马某后将该笔钱款取出并归自己使用。现已将赃款返还被害人。
检察院公诉:
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为客户转账为由,骗取被害人的手机转账验证码,将钱款转账为自己占有的方式,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能自愿认罪,赃款已全部返还被害人,并愿意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且其居住地所在社区同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请求法院给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已缴纳),依法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