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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红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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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15-12-23

关键词:遗嘱 公证遗嘱 继承权

问:我父母有房子一套,90年代的时候父亲去世了,留下了遗嘱说把房子给他的外孙女,今年奶奶也去世了,留下了公证遗嘱,说把房子也给这个外孙女,请问王律师,如果其他人想争取继承权的话还有希望吗?

答:您好,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外孙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内,您父亲和母亲留下的遗嘱属于遗赠。

关于继承和遗赠,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根据法律规定,外孙女接受遗赠继承的,应当在知道遗赠后两个月内,明确表示自己接受或放弃。没有表示则视为放弃遗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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