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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励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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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受托人,谁是真正的当事人
更新时间:2015-12-21

本案小记:委托他人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在法律中称之为“间接代理”。在间接代理中,谁是真正的当事人,在交易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又该找谁承担法律责任,这些经常容易产生迷糊,傻傻弄不清。笔者(本律师)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受托人是否向第三方披露委托人的存在是确定当事人身份的标准,是委托人与第三方双方间可相互追偿的条件。

案情简要:

A公司为上海市的一家公司,因某些原因不便自己出面而委托了B公司在重庆市收购C公司名下的一处房产。B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C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至B公司的名下,但后一直由A公司实际占有该房屋。后该处房屋价格大涨,A公司欲将该房产高价转让给其他方,但因房产登记在B公司名下,需要得到B公司的配合。B公司此时认为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拥有所有权,就此拒不配合转让事宜,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笔者接受A公司委托后,经过分析案情,制定诉讼策略,收集证据材料后出庭辩论。

在庭审中笔者提出以下关键论点:

1、《房屋买卖合同》中真正的买受方是A公司,虽然书面合同中描述的买受方是B公司,但B公司系受A公司的委托签订的合同,根据委托代理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真正的承受人是委托人A公司。而B公司在未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仅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认为其为真正的买受人与事实不符。

2、B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已向C公司披露了真正的买受人(委托人)是A公司,C公司对此已经知晓。本案案情符合间接代理,依照追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则,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真正的当事人应当是A公司与C公司。

3、虽然房屋登记在B公司名下,但登记最大的作用是公示,并不代表B公司为真正的所有权人。根据A公司与B公司间的委托合同,B公司有义务将该房产过户至A公司指定的任何人名下。

案件结果:

法院依法采纳了笔者的论点,认定该房产真正的买受方是A公司,B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配合真正的当事人A公司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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