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杨国良律师
浙江-金华
从业13年 主办律师
40
好评人数
2551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金某某诉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5-12-21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东商初字第2596

原告:金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国良。

被告:应某某,农民。

原告金某某为与被告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72诉来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郭亚琼独任审判。本院于20147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国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应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某某起诉称:20131231日,被告应某某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4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131231日至2014115日,利息按月息二分计算到还清之日。如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三日内未归还的,则借款人自愿支付每日500元的违约金。如发生纠纷,由借款人支付催讨(工资、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后原告催讨无果,诉请法院判令:一、被告应某某归还原告借款140000元并支付利息16800元,并按2%计算至执行完毕;二、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三、被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在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应某某支付违约金(从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三日后按每天500元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针对上述诉讼请求,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1、借条(附收条)一份,用以证明201312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利率、违约金等,且被告已收到该借款的事实。

2、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的事实。

被告应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被告应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原告的起诉及提供的证据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核具备证据的有效要件,能够证明原告所主张的相应事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31231日,被告应某某向原告借款1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兹有应某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向金某某借款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元整,小写(¥140000.-)元正。借款期限从20131231日起到2014115日止。利息按双方约定给付,借款保证用于合法经营,若借款逾期则利息从借款日起按月息贰分计算到还清之日止。如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三日内未归还借款的,则由借款人自愿支付出借人逾期日起每日500元的违约金到还清日为止。若发生经济纠纷,由借款人支付催讨(工资、车旅费、律师费)等费用。同日,在借条下方,被告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向金某某所借人民币现金壹拾肆万元。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催讨无着,诉来本院。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8000元。被告应某某于711日收到本案的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某某向原告金某某借款14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某某未依约及时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本案律师代理费,因原、被告在借条中已明确约定由借款人承担,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的借款利率及违约金,均已高于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上限规定,故本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没有加重被告的负担,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对本案缺席判决。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大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部分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某某借款本金14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从201312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应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某某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

三、驳回原告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2元,减半收取2261元,其中151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其中2110元由被告应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郭亚琼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书 记员  谭丽芳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
杨国良律师
您可以咨询杨国良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2551 人 | 浙江-金华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