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3年8月31日向原告借款40万元,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为2013年8月3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但截至约定期限,被告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
代理意见:
1、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款协议一份,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2、借款协议约定月息2分未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自2013年9月计算至2015年2月28日计算18个月合计为144000元;
3、律师费1.6万元根据借款协议应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镜民一初字第00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截止2015年2月28日的利息144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