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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
更新时间:2015-12-19


基本案情:



2014104日晚20时左右,被告人孙X驾驶皖BE3630黑色奇瑞轿车在芜湖市弋江区仓津路工地路段行驶时,其车左尾与被害人王XX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王XX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的后果。案发后,被告人孙XX将被害人送往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并于次日到弋江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代理意见:



1、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将被害人送医治疗,为被害人办理手续、缴纳费用,一直未推卸自己的责任;



2、被告人主动投案交代全部案件情况,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



3、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其行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依法予以宣告缓刑。



案件结果: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弋刑初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孙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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