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自2010年11月份开始,被告合肥XX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因施工建设芜湖市鸠江区内环路的需要,向原告邵XX采购旧红砖及内环路铺路基的砖渣,原告依照被告要求向被告送货,被告向原告出具材料结算单和收条,经结算,货款为109714.7元,2011年9月19日,被告二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约定如被告一没有支付材料款,由被告二承担还款责任。
后被告一支付货款3万元,后来原告多次催要货款,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不支付。
代理意见:
1)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照要求向被告送货,被告应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2)被告二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约定如被告一没有支付材料款,被告二承担还款责任,故被告二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结果: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鸠民二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基本支持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如下:1、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71314.7元;2、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中的10697.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