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2月份,被告一盛XX应承担弋江嘉园3期建设工程的需要,雇佣原告秦XX从事瓦工工作兼带班,约定原告每月工资7000元,。经结算,被告一应支付原告工资68500元,被告一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欠原告弋江嘉园3期工地(重庆建工项目部)工资款68500元整。
代理意见:
1、原告作为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权,被告一拖欠工资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被告二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被告一存在过错,且拖欠被告一工程款,故被告二应对拖欠原告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结果: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弋民一初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1、被告盛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资款68500元;2、被告重庆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盛X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