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2日因工程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40万元,另有借款210万元,合计350万元。由被告在芜湖分公司盖章出具欠条。2012年1月31日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出具还款承诺书,并明确欠利息21万和23万,说明尽快归还。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欠款,被告一直拒绝支付。
代理意见:
1)借款人汪XX系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财务人员,其职务行为后果应由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2)被告应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50万元支付承诺利息44万元,并从
出具承诺后即2012年1月13日计算利息至201213日合计10个月,每月利息未100500元,10个月利息为1005000元,上述借款本息合计4945000元。
案件结果:
芜湖市中级法院作出(2012)芜中民一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书,基本支持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万元,其中110万元自2011年5月23日起,140万元自6月23日起,60万元自2011年7月23日起,40万元自2011年8月2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