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3日,被告一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未约定还款日期。因被告一与被告二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有连带偿还责任。后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两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
代理意见:
1、被告一向原告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截止2014年8月3日,被告应当支付利息44000元;3、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一与被告二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案件结果: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4)镜民一初字第02021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一、被告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