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5月24日,被告上海XX基础工程公司承建芜湖光华星城小区,与原告胡XX签订购销合同,向原告订购路建筑材料,后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2013年10月1日,被告二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共欠材料货款22000元,被告一在欠条上盖章,后被告一直未予支付所欠货款。
代理意见:
1、原被告之间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供货,被告应按约定立即给付货款;
2、被告二在欠条上签字,且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职务行为,被告二对货款,被告二对货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结果: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鸠民二初字第00306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上海XX基础工程有效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货款2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