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郭X与被告一刘XX恋爱并决定结婚,被告一和被告二以结婚买嫁妆为由向原告索要彩礼人民币100000元,原告和被告一于2014年2月7日在奎湖镇举行订婚仪式。收到彩礼钱后,被告一以各种理由推迟婚期。原告于被告一交往期间,曾多次为被告一花费金钱,此外,原告订婚酒宴花费3600元以及给被告亲戚送节3600元,合计7200元,总共花费合计16300元。
代理意见:
1、本案事实清楚,原告以结婚为目的给付被告彩礼合计人民币100000元整;
2、收受彩礼后,原告一直借故推迟婚期,后要求退婚拒不退还彩礼钱;
3、双方并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被告要求退婚应立即退还100000元彩礼钱。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民一初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一、被告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人民币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