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4月30日,被告陈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管XX借款5万元,被告陈XX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月息2分,未约定还款时间。因被告一陈XX与被告二龚XX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有连带偿还责任。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两被告一直拒绝偿还。
代理意见:
1)本案事实清楚,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两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2)被告应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24000元(月息2分,自2012年4月30日计算至2014年4月30日的利息,以后发生的利息另行计算)
案件结果: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鸠民一初字第00601号民事判决书基本支持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如下:被告一、被告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14年4月18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