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丁X与被告唐X于2010年合租北京市西城区北京红莲南里69号院7号门面,约定租金每人各交一年,后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合计10万元,2010年10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之后,被告又陆续向原告借款合计5万元,2012年10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欠原告人民币15万元,承诺于012年12月12日归还,以前出具的借条全部作废。约定还款时间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返还借款,被告一直拒绝偿还。
代理意见:
1)本案事实清楚,被告向原告借款合计15万元整并出具欠条一张,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2)被告应立即归还借款1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件结果: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镜民一初字第00444号民事判决,支持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