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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甫大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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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继承案件
更新时间:2011-03-01

简要案情:

马女士与被告谭×祥原为夫妻,2000年4月28日离婚,2009年3月两人登记复婚。双方共同剩余二女一男,即原告谭×芳及被告谭×芬、谭×雷。被告谭×芬系被告张××之母。马女士于2010年11月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坐落于浦东新区羽山路×××弄××号×××室房屋的权利人登记为马女士和谭×芬、张××三人共同共有。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日为2004年1月19日。2010年9月,马女士立有遗嘱,将上述房产中属于其所有的1/3房产份额由原告谭×芳继承。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依照遗嘱继承。

[案情分析]

原告与被告都对2010年9月马女士订立的遗嘱表示认可。

原告考虑其居住于江苏省,不可能来上海管理并使用房屋,庭审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谭×芬协商一致,原告继承的房产归被告谭×芬所有,谭×芬一次性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人民币60万元。根据《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有自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因此在继承过程中,原告通过房屋折价形式处分其继承的遗产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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