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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销售假药案辩护意见
更新时间:2015-12-17

王某某销售假药案辩护意见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我依法接受王某某(以下有时称被告)丈夫的委托并征得王某某本人的同意,作王某某涉嫌销售假药案中王某某的辩护律师。通过会见王某某、阅卷及今天的开庭审理,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检察院认定王某某构成销售假药罪定性准确,我对此无异议,在此无需多述。

二、建议人民法院对王某某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

1、王某某主观恶性很小,销售假药有一定的被动性、盲从性和不自觉性,案发前基本停止了销售,涉案假药的销售金额很小,只几百元。

首先,王某某经营成人用品店期间主要任务是在家看护幼小的儿子,王某某一家四口居住的地方和成人用品店是一体的。成人用品店是王某某迫于经济的压力在看护小孩子和作家务时兼经营的,可以说是一种辅业。王某英儿子出生医学证明上显示出生日期为2012818日,而王某某成人用品店销售记录上则显示自2014712日开始销售成人用品,这说明王某英经营成人用品店时其儿子刚满两岁,那么小的孩子,是时时需要专人看护的。王某英一家只四口人,丈夫每天上班,2005年年末出生的女儿在读小学,所以看护儿子及作家务完全由王某英一人承担,可想而知王某英一天根本没有多少时间打理这个成人用品店。

第二、王某英当初经营成人用品店的目的只为销售避孕套。

自儿子出生后,被告一直在家里作专职主妇,即在家带孩子作家务,这其实本来没什么,可由于丈夫的收入极低,却要供给一家四口的消费,因此经济上入不敷出,这使夫妻二人很是烦恼。如果被告也出去打一份工,明显会缓解家庭的经济紧张,但那么小的儿子谁来看护呢?被告本人幼年丧母,父亲也于2011年因交通事故在东莞亡故;而被告丈夫的父亲由于咽喉癌晚期生活上基本无法自理,患风湿性关节痛的母亲要时时照顾父亲的生活。因此,夫妻双方的家庭在小孩子的看护上都帮不上忙,只能由被告本人看护,故被告无法外出打工减缓家庭经济压力。适逢被告听说卖避孕套很赚钱,就想边带孩子边卖。于是就在自家租住的出租房里挂起了一个简陋的招牌,写着“成人用品店”,这个成人用品店就这么简单地开起来了。

第三、王某某销售涉案假药有一定的被动性和不自觉性,是一种盲从和无知的行为,绝没想到会触犯刑法。

被告幼教毕业,属于中专文凭,虽然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但之前对药业方面的管理知识一无所知,既不知道相关药品不符合有关生产、销售的规定,更不知这些药品竟会是假药,毫不夸张地说做梦都不曾想到销售这些假药竟会是犯罪行为,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上已述及,被告最初经营成人用品店时只为销售避孕套,而当她到万江成人用品批发市场百汇成人用品店那里进货时,那里的老板帮她配了货,由于不懂,她完全听任老板配货,由老板作主购进了一些涉案假药。而另一部分涉案假药,则是一个二十左右岁的青年主动送上门的,他说自己不再开成人用品店了,把剩余的全部货物低价转给了她。综上可知,被告销售假药有一定的被动性和不自觉性。另外,无论去批发市场进货,还是在店里收货,都是光天化日下光明正大地进行着,未见有丝毫隐密性和不公开性,可见被告确实不知自己的行为会是严重到涉嫌犯罪的行为,从其盲从和无知的行为表现上,很难洞见其主观恶性。

第四、案发前被告基本上停止了销售假药的行为。

2015年元月份,被告经营成人用品店的社区工作人员告知被告不要卖了,因为工作人员没有说明具体不要卖的理由,被告本能地想到可能是东莞扫黄的原因,于是被告就把所有的成人用品下了柜台,都收起来了。但收起来之后柜台空空地很难看,于是就又把那些非药物品(避孕套、润滑油、器具等)摆上柜台。销售记录上显示,销售的截止日期是201512日。至于元月份社区工作人员告知后,被告到底有没有再卖,有卖过几次,卖的什么药,在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和在检察院的讯问笔录中最后售药的时间和药名均不一致,且具体数额不能说清,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201512日后有没有销售假药无法确定。

第五、被告经营涉案假药的总计金额只几百元。

在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均认定被告销售假药的金额为565元,但201512日之后的销售金额两次总计65元由于没有记录,只被告供述,且几次供述有矛盾和冲突,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65元的销售金额不应得以确认,故总计销售金额只有500元,除去成本,可见利润甚小。

2、被告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悔罪态度深刻。

从被告第一次被侦查人员讯问起到今天的开庭审理,其始终是认罪的,能够实事求是地供述其销售假药的前后经过。甚至没有记录的销售情况,她也主动作了交代。所以有矛盾之处,她应该是真得记不清了,这个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她是在家带孩子和作家务的同时兼经营的,故而始终无法用心经营。且被社区工作人员告知后,已将涉案药品收到柜子里藏起来,打算不经营了,而且已经报名学驾照,案发时她不在店里而是在学车。

被告之前一直是个守法公民,从没有过违法犯罪记录。她自尊心极强,早年从事过幼教工作,我几次到看守所会见她,她都表现出极大的心理压力,很害怕乡亲知道她进了看守所,她现在仍然担心出去后怎么面对亲友。由此也可以映证,她之前确实不知道销售的涉案药品是假药会涉及到犯罪。

3、对被告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有利于被告小孩子健康、平安地长大,有利于其家庭和谐、稳定。

被告女儿不足十岁,儿子刚刚三岁,两个小孩子均需要母爱,尤其幼小的儿子更需要母亲的看护。上已述及,被告幼年丧母,中年丧父,父母均已亡故,而丈夫的父亲因咽喉癌晚期需要母亲每天陪护,故双方家庭没有一方能帮忙照看小孩子。两个小孩子是被告最大的精神支撑,由于自己幼年没有母爱呵护,被告感觉自己很不幸,她之前一直把主要精力都放在两个孩子身上,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快乐、平安地长大。而自被羁押以来,她再没有办法照看孩子了。一想到儿子的安全和健康,被告就忧心不已。同时,被告的丈夫自从被告进了看守所,也是焦头烂额,始终找不到一个可以托付的人专门照看小孩子,而赖以养家糊口的工作又不能放弃。故被告一家都切盼着其早日结束羁押之苦,早日恢复自由得以看护幼小的孩子。

综上,恳请法院对被告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翠英

201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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