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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永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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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更新时间:2015-12-15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5)锦江刑初字第566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8年7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8年8月12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瑞宁,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9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2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永刚,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成锦公诉刑诉[2015]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李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院李开磊出庭支持公诉,辩护人郑永刚参加诉讼发表辩护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肖某的授意下,来到宜宾观音镇合溪酒店1015号房间,以被害人伍某侵吞被告人肖某经营赌场营业款为名,由被告人李某持刀、钢管等器具对被害人伍某实施殴打后,将其带至董家正街3楼2号,又由被告人肖某持菜刀对其进行殴打、恐吓,意图让其对侵吞赌场营业款一个说法,将被害人打至脑震荡,在安排就医时,被害人趁机逃跑。2015年2月3日,公安局将肖某、李某抓获,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四被告人表示谅解。
经过辩护人郑永刚律师积极专业的辩护,据此,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二、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波
人民陪审员 陈德
人民陪审员 徐立琼
书记员 及鹭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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