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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捷律师
陕西-咸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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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被告某甲离婚纠纷案的答辩状(婚前财产的婚后孳息识别)
更新时间:2015-12-15

为被告某甲离婚纠纷案的答辩状

审判员、陪审员:

本人接受被告某甲先生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通过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关于某甲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该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和人民币**元及人民币**元、**元是否是共同财产焦点上;

一、关于原被告双方是否感情破裂;

纵观原被告双方互相起诉离婚的过往,第一次为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第二次为撤诉,不难发现其都没有法定的离婚条件,究其原因,并不是感情不和,而是生活习惯的差异和思维方式的不同而已,先天原因,即男人务实,女人务虚,原被告双方都是因对第一次婚姻的恐惧而产生的所谓不信任感而在这场婚姻中迷失方向,代理人认为,双方没有实际矛盾,只是欠缺沟通,缺乏相互包容才导致今天的局面,其双方感情并未到了无可挽回的地步,望法庭本着挽救婚姻,促进家庭稳定的社会责任之心,通过本次庭审给双方一个反省的机会,判决原被告双方不准离婚;

二、人民币**元是否为共同财产,是否具备分割的意义;2009年某月某日,被告与其好友某丙签订成立某某租赁分站的书面合伙协议,约定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元整,包括**元**轿车一辆,动用资金**元、**元购置建筑钢管,协议截止日期为2012年某月某日,事实上,在签订该书面协议前,被告与某丙已实施该协议内容,即发生了被告为筹措资金用自已的个人房产于2009年某月某日向某银行抵押贷款人民币**元的事实,其中借给某丙人民币**元做某丙股本投资使用。8个月后,也就是2009年某月某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9年某月某号、某号,为还某银行贷款,被告分别向其父母、岳父母、小妹某甲红借款**元、**元、**元,共计人民币**元向信合还本付息。其后,为向以上亲属还款,被告再将房产赎回后,又于2009月某日向另一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向银行贷出人民币**元整,又分别向其父母还款**元、岳父母还款本息人民币**元、共计**元,由于不够还小妹的债务,凑出**元还给小妹,综上所述,被告为婚前投资的贷款还债,一直是以本人婚前就已拥有的全产权房屋做抵押而得,换句话说,被告用婚前财产还各项债务,怎能成为共同财产,如果按原告的逻辑,那就是一旦结婚,被告婚前的房子就有原告一半,这从根本上违背婚姻法制度,是对他人财产权利的挑衅,原告也许认为在工行抵押贷款合同有其的签字,就认为其成为共同财产,但是,大前提是没有被告的婚前房产,就没有该笔**元的贷款,因此,该笔贷款跟原告在还清双方父母债务时没有丝毫财产关系。在还清双方父母欠款后,被告已按月向工行还款人民币共计**元,下余**元尚未偿还,因此,根据婚姻法之规定,工资收入为共同财产,被告用其收入按月还债,若原告认为被告用了其所谓的共同财产还贷,下欠银行之债务、势必为共同债务,双方因此都有义务还贷,原告因此会说,被告是还其婚前债务,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不背此债,那么,原告也不能要求被告将已经还贷的也就是已经消失的钞票归为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综上,本案关键点在于**元贷款为被告婚前房产抵押,按月还款为被告收入支付,根据《婚姻法》之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夫妻若对财产有要求,必须进行书面约定,如未书面约定财产归属,那么应按普通共同财产对待,如何对待,那就是第十七条之规定,即夫妻双方对收入有平等的处理权,提醒法庭注意,平等的处理权决不能理解为财产的平均分配权,平等的处理权就是把双方收入看成共同财产的前提下,双方在养家糊口的责任下,可以自由的支配各项收入的权利,本案中,被告用其收入还款,就是平等的支配共同财产,本身被告用其工资收入还其个人债务,本就无可厚非,何谈侵犯原告共同财产之说,如果这样算侵犯,婚姻法互相扶助的精神何在?夫妻携手共度难关、婚姻生活和谐的本质要求何在?婚姻财产你的你的,我的是我的之约定必须书面形式的立法本意何在?如未书面约定细则,那么根本就不存在本案中被告为还贷用了原告一半财产所说,况且被告每月部分收入已经还贷,分割这部分钱毫无意义,望法庭本着婚姻法之互相持、共度难关之精神,不予认定被告还贷用了原告共同财产之说;

三、三万元债权是否为共同财产;

被告婚前与某丙所签合伙协议,部分贷款购买建筑钢管用作生产资料,合伙协议截止后,这批钢管由某丙租赁,产生每年**元的租金,实际上只支付了**元两年时间就未在支付,并且钢管现在还在某丙控制下,不能取得,被告也正着手另案起诉某丙要回钢管,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钢管为婚前被告取得,而租金为法定孳息,根本不属于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范围,也就不能认定为共同财产,即使就算是原告所说之7万租金,甚至10万,100万,也跟原告毫无关系,何况被告债务满身,就这一年2万,一月不到2千也早已在生活中损耗殆尽、因此何谈分割,有何可分割?何况婚前财产的租金本就不是共同财产!

四、**元是否为共同债权;

在当初被告与某丙签订合伙协议前,被告向信合抵押贷款**万时,其中借给某丙*万元,借条也写明是银行贷款,为何为**元,是因为原告将其二位共同共有的价值**元的某牌轿车丢失所致,该盗车案案犯已在服刑,但赔偿尚未到位,共同损失折算某丙在被告婚前借款抵消**元,遂借条数额为**元,实质上,此借款仍为还贷所用,同时也是被告婚前债权,跟原告也毫无关系;

五、至于原告所述殴打根本不可能发生到如此严重之程度,我方不予承认,但顾念夫妻一场,被告愿在能力范围内负担相应医疗费用;

此致

某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宋捷

2015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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