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4年9月19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约定于2015年元旦还钱,被告出具借条一张,但截至约定期限,被告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还款。
代理意见:
1)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作为债务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欠款;
2)被告的迟延履行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恳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
案件结果:
本案在法院的组织下调解,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鸠民一初字第0031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于2015年9月30日前归还原告本金25000元,余款25000元于2016年1月30日前付清;2、被告到期未足额支付上述任一款项,原告有权立即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