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窦XX与被告张X 于2013年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月13日,原被告在芜湖市鸠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原被告婚前接触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多,婚后也没有建立起感情,原被告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已分居,婚后原被告无子女。
代理意见:
1)原被告婚前接触时间段,彼此缺少了解,没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也未建立起感情,现已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2)原被告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一个月左右,对于31000元彩礼,原告不应予以返还,原告出嫁时的陪嫁物品布艺沙发、电动车离婚被告应全部予以返还。
案件结果: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鸠民一初字第01562号民事判决书,基本支持了代理人的意见,作出如下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彩礼10000元;3、原告的陪嫁物品布艺沙发一组、电动自行车一辆、被子六床归原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