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从2011年7月11日开始,被告安徽XX建材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贺某采购废机油,截止2014年12月15日,原告共计送货36次,合计133.61吨,货款金额总计为人民币370514元,被告支付了175000元,尚欠货款195514元没有支付,原告后来多次催要,被告无钱为由拖欠不予支付。
代理意见:
1)本案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合法有效,买卖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原告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签收,且未提出任何异议,表明原告供货质量是符合被告要求的;
3)被告作为买方应履行付款义务,向原告清偿尚欠的货款195514元。
案件结果: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当太民二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1、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95482元;2、案件受理费2105元由被告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民事诉讼法》253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