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3月23日,原告上海XX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XX装饰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货到工地现场第二日,被告给付25800元,剩余20000元整,被告必须在2015年5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被告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每推迟一天,应按照合同金额的0.5%赔付给对方,合同总金额为458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供货,应被告要求,原告增加供应两台排污泵和一台控制柜,价值为2760元,被告支付了25800元,尚欠货款合计为22760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拒绝支付。
代理意见:
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原告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签收,且未提出任何异议,表明原告供货质量是符合被告要求的;
3)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向原告清偿尚欠的货款22760元。
案件结果:
本案在法院的组织下调解,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芜民二初字第0053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2760元,于2015年12月3日付1万元,余款2015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若不能按期支付,则从2015年5月20日起按银行四倍利率支付利息;2、案件受理费404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