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992年原告王XX与被告符XX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年农历2月12日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1993年3月2日在补领了结婚证,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由于被告性格粗暴,婚后生活争吵不断,2009年8月份被告来到芜湖**铸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至今,此后原被告一直分居已达六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2014年9月22日,原告起诉离婚,2014年12月2日,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无民一初字第01987号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好转且还在分居,现已符合法院受案条件。
代理意见:
1)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自2009年8月份开始一直分居至今,无和好的可能,且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感情无任何好转,维系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对原被告双方已无任何实质意义。
2)原告文盲、无业,现在外面租房居住找工作,被告在工厂工作,每月有相对固定的收入,婚生子符X现年17岁,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教育,原告愿意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行使探望权两次。
案件结果: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弋民一初字第00992号民事判决书,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如下: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至符X独立生活止,原告每月探视婚生子符X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