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4月5日16时左右,被告倪XX驾驶皖B***号轻型厢式货车其车前部与沿徽州路由北向南原告驾驶的皖B***号小型轿车左侧部位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鸠江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查,被告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第二被告芜湖市XX公司,在第三被告芜湖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原告受伤后前往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治疗,该起事故给原告各造成项损失合计3145元。
代理意见:
1)本案侵权事实清偿,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2)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145元有事实和法律支持,被告作为本起事故的侵权行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被告驾驶的车辆投保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车辆承保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鸠民一初字第01625号民事判决书,基本采纳代理人的意见,判决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235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