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于1991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婚后原被告未购置共有财产,1998年4月份,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后,原告于2002年购买了芜湖市镜湖区**花园**幢*单元**室住房,后原告去南京打工,该房空置下来,因居住的房屋拆迁,被告向原告要求暂时在原告所有的**花园**幢*单元**室居住,原告要求归还时他就归还。从2003年开始,原告就要求被告搬迁,多年来被告一直拒绝搬迁。
代理意见:
1)原告购买芜湖市镜湖区**花园**幢*单元**室房屋,房屋产权证登记为原告单独所有,被告属于无权占有房屋;
2)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被告应立即搬迁,向原告返还芜湖市镜湖区**花园**幢*单元**室。
案件结果: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镜民一初字第02371号民事判决书,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从位于芜湖市镜湖区**花园**幢*单元**室中搬出并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